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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夫妻一方擅自改變子女撫養(yǎng)方式,對方可否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
作者:未知時間:2025-05-16
來源 | 上海二中院
編者說: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了孩子的扶養(yǎng)方式,后因雙方發(fā)生糾紛,男方拒絕女方探望孩子并擅自更改了孩子的扶養(yǎng)方式,女方遂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扶養(yǎng)關系,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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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曹某甲與方某原系夫妻,婚內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曹某甲、方某因感情破裂登記離婚 , 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兒子曹某乙由曹某甲撫養(yǎng)、女兒曹某丙由方某撫養(yǎng),雙方各自承擔相應孩子的撫養(yǎng)費,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的前提下可以隨時探望孩子,亦或每周休息日規(guī)律探望對方撫養(yǎng)的孩子,遇節(jié)假日則根據孩子意愿在對方住所度假,并讓兩個孩子成年前在上海接受系統(tǒng)完整的教育及醫(yī)療資源。
之后,曹某乙便隨父親曹某甲共同生活,曹某丙隨母親方某共同生活。離婚之初,方某能順利地按離婚協(xié)議約定探望曹某乙。2020年10月,方某因探望曹某乙與曹某甲發(fā)生糾紛而報警。2021年3月,方某因曹某甲父母不讓探望曹某乙引發(fā)糾紛再次報警,并于同月底就探望權糾紛提起訴訟。2021年4月初,曹某甲將曹某乙交由其父母帶回某省老家讀幼兒園。同月,方某認為曹某甲并未親自撫養(yǎng)曹某乙、未盡撫養(yǎng)義務,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曹某乙隨方某共同生活,并由曹某甲每月負擔一定的撫養(yǎng)費。
曹某甲辯稱,不同意方某的訴請,主張因與方某在兒子曹某乙的探望問題上矛盾加劇,故將曹某乙交由父母帶回老家生活、上幼兒園,自己每天與曹某乙通過微信視頻聊天。2021年6月底,曹某甲將曹某乙從某省老家?guī)Щ厣虾!?/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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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甲和方某在離婚時對曹某乙、曹某丙的撫養(yǎng)事宜達成一致,但自雙方協(xié)議離婚之后至本案訴訟期間,曹某乙生活狀況持續(xù)發(fā)生著較大變化。首先,曹某甲未按離婚協(xié)議約定保障方某對曹某乙的探望權,且曹某甲的父母將曹某乙?guī)Щ啬呈¢L達三個月之久,使曹某乙長期脫離習慣的生活環(huán)境。其次,曹某甲目前在外租房,與父母、前妻(曹某甲頭婚時的妻子)及前妻之子和曹某乙六人共同居住,還存在與前妻復婚的可能,曹某乙之后的生活狀況仍存在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可能性,缺乏穩(wěn)定性。最后,從曹某乙自身表達意愿來看,其希望與母親和姐姐共同生活的愿望是真實可信的,與母親和姐姐的關系也更加親密,所以,雖然曹某乙未滿8周歲,但即將年滿6周歲的他所表達的意愿也應當予以適度考量。
綜合考量方某與曹某甲的居住條件、工作作息等因素,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出發(fā),在目前的情況下方某撫養(yǎng)曹某乙更有利于曹某乙的成長,故判決曹某乙由母親方某直接撫養(y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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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是“二胎”父母協(xié)議離婚后一方因探望受阻而引發(fā)的糾紛。父母離婚時就子女撫養(yǎng)達成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但不影響父母一方根據事后出現的情況變化而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若父母另一方不同意變更,父母一方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以最有利于子女原則為基本標準進行判斷。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3. 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本案中,雙方糾紛的導火索源自父親拒不配合母親探望兒子。父親將兒子帶離原本的生活環(huán)境交給外省市的祖輩照顧,顯然已構成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禁止的“藏匿未成年子女”。面對本案中這一曾經的“二胎”家庭,人民法院也需要考慮更多的因素來實現涉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對于“二胎”家庭父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探望問題,建議如下:
離婚父母應當深刻認識到:父母子女關系獨立于父母間的婚姻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失,且將長期存在。父母在就離婚、子女撫養(yǎng)等事宜進行協(xié)商時,要注意“就事論事”,不要把各自在感情破裂上的過錯或對對方的指責混入到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考量之中,并從最有利于子女原則出發(fā)“設定目 標”,即離婚父母需要圍繞子女撫養(yǎng)、探望問題共同建立起一種新的長期“合作”關系。
離婚父母就子女撫養(yǎng)、探望問題進行協(xié)商時,最好讓子女參與其中,聽取、考慮子女的意愿,并注意維系子女間的“手足”之情。未成年子女不是父母的“財產”,實際是撫養(yǎng)關系中的主體(甚至可以是“重心”)。簡單的“一人一個”往往只是滿足父母所需要的形式上的公平,而未考慮子女身心發(fā)展的實際需要,特別是兩個子女間已有較深的感情時,這就要求父母從最有利于子女原則出發(fā)予以更全面的考慮。至于父母間的“公平”可以通過約定輪流撫養(yǎng)或非直接撫養(yǎng)方有較長期間的集中探望來實現。
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母一方若認為對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而不應自行其是、不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更不應通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阻撓對方與子女間的往來,這不僅妨害對方的探望權和離婚后仍對子女享有的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也極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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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十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xié)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六十七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yǎng)、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