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legal knowledge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財產(chǎn)分割
女兒能否以急需資金留學為由分割與父母共有的房產(chǎn)?
作者:未知時間:2024-01-04
編者說:
爺爺奶奶老宅動遷后獲得了位于一套房屋,現(xiàn)登記為父母和女兒三人共同共有,房屋由奶奶一個人居住至今,后女兒以急需資金留學、生活等為由將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分割上述房屋,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小田年芳25歲,是田先生夫婦的獨女。她的爺爺、奶奶老宅動遷后獲得位于寶山區(qū)的一套房屋。在小田16歲時,房屋變更登記為田先生夫婦和小田三人共同共有。爺爺去世后,房屋由奶奶一個人居住至今。
2021年,小田因留學、擇業(yè)等問題和父母發(fā)生矛盾,開始離家在外租房生活。小田想要分割共有的房屋,但父母拒絕出售或者將小田在房屋中的份額買下,同年7月,田先生夫婦和小田簽署了一份《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待小田奶奶“百年”后,父母和小田會將上述房屋出售,小田會分得相應房款。
小田表示,出國留學是自己多年夢想,父母卻不肯提供資金幫助。她曾提出將上述房屋共有部分出售或由父母出資購買小田份額部分,但父母堅決不同意。于是,小田以急需資金留學、生活等為由,將田先生夫婦起訴至寶山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分割上述房屋,判決該房屋歸田先生夫婦所有,由田先生夫婦共同向小田支付房屋價值三分之一的折價款。
庭審中,被告田先生夫婦辯稱,涉案房屋屬于三人共同共有,自三人取得房屋產(chǎn)權起至今,家庭關系沒有變化,沒有喪失共有基礎,也沒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而且,近年來,他們一直在幫助小田償還各種借款、支付各種費用共計50余萬元。他們還為小田積極聯(lián)系留學學校,但小田因不滿意學校排名等問題拒絕,目前夫妻二人也無力支付取得房屋后的折價款,因此不同意小田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本案房屋目前不存在分割的約定或者法定情形。
首先,原被告取得本案房屋后權利登記情況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關系并未發(fā)生變化,本案不符合共有基礎喪失的情形。其次,小田以留學、生活等為由要求分割房屋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且即使理由客觀存在,也不屬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最后,房屋原產(chǎn)權人奶奶仍實際居住在內,原被告雙方曾約定等到奶奶“百年”后才涉及房屋出售問題。目前雙方當事人都表示無力支付對方折價款,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亦不宜進行分割。
綜上,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小田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小田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一、發(fā)生矛盾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合理理由嗎?
與按份共有關系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以特殊人身關系為基礎,并非簡單基于出資購買行為和出資份額形成。對于共同共有的財產(chǎn),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
此外,根據(jù)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對于共同共有財產(chǎn)的分割有約定從約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若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情況下時,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本案中,首先,原被告曾達成協(xié)議,房屋的實際居住人奶奶去世后才考慮處分房屋,目前約定的分割條件并未成就;其次,原被告家庭關系并未發(fā)生變化,共同共有房屋的基礎并未喪失;最后,小田所提分割理由并非“重大理由”。
二、“共有的基礎喪失”指哪些情形?
共有的基礎喪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礎關系消滅,如離婚、家庭共同體的解體、遺產(chǎn)繼承分割等情形,而父母子女關系不僅因雙方之間有矛盾隔閡、未共同居住生活等而喪失。
本案中,原被告取得房屋后權利登記情況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關系并未發(fā)生變化,共同共有的特點即在于共同共有時不區(qū)分彼此份額,避免共有人之間發(fā)生利益沖突,以保護共有所依賴的特定關系及共有人之間的感情聯(lián)系。
三、“重大理由”是指哪些理由?
除了共有的基礎的喪失這一情形,存在重大理由亦為“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情況下共同共有財產(chǎn)分割的理由之一。重大理由,通常是指如果不分割共有物可能對共有人的利益產(chǎn)生重大影響,或者可能對共有財產(chǎn)產(chǎn)生重大損害的情形,分割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例如,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分割析產(chǎn)取得醫(yī)治費用,需要分割取得基本生活維持費用以及其他共有人存在損毀、變賣、轉移、揮霍共有財產(chǎn)等行為,不分割會損害共有人財產(chǎn)利益等理由。
此外,即使存在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chǎn)的情況,但確實有重大理由成立的,亦可對共同共有財產(chǎn)進行分割。本案中,小田提出的留學支出、負債多、在外租房房租等情況并非重大理由范疇。
四、“共有”的不僅是房屋,還有親情
事親則慈孝。“仁愛孝悌”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子女一方,應當尊重和善待父母,履行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感恩父母長久地付出,體諒父母的不易,成年后更應自立自強、對自己負責,實現(xiàn)自我價值。父母威嚴而有慈。父母一方,在子女的成長過程中也需要注意教育和溝通的方式方法,尊重子女的自主性和獨立性。
家和萬事興。家庭成員之間應弘揚“為人子,止于孝;為人父,止于慈”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合力共塑良好和諧的家庭關系及文明友善的核心價值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來源:上海高院
作者:寶山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