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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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都是他刷的信用卡,我不知情!”法官:共債共還!
作者:未知時間: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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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李某分多次借用王某微利貸、信用卡等金融工具,使用王某信用資金6萬余元,其中微利貸4萬元,平安銀行信用卡1.5萬元、交通銀行信用卡5千元。多筆欠款到期經(jīng)銀行催告后,李某均未歸還,最終由王某代為償還。李某于2019年11月5日打下欠條,對以上欠款予以確認。王某多次催告李某及其丈夫劉某歸還欠款,兩人皆拒絕償還,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劉某共同承擔(dān)還款義務(wù)。劉某主張多筆欠款系李某個人借出,對于出借事實,其并不知情,故屬于李某個人債務(wù),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wù),其不應(yīng)承擔(dān)償還義務(wù)。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李某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wù)?劉某是否具有共同償還義務(wù)?
經(jīng)法院查證:上述多筆借款皆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李某的借款主要用于兩人共同經(jīng)營的小賣部日常進貨支出及個人旅游等消費支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wù),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wù),屬于夫妻共同債務(wù),因此該筆欠款屬于夫妻兩人共同債務(wù),劉某以不知情理由抗辯無效,應(yīng)由李某、劉某共同承擔(dān)6萬欠款的歸還義務(wù)。
法官說法
法條鏈接
來源:淄博中院、沂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