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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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與夫妻共同財產的關系
作者:未知時間:2020-12-25
關于股權究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隨著司法實踐的積累,實務中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越來越統(tǒng)一,即普遍認為股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但性質的界定,并不能很好的解決其后續(xù)而來的問題,即夫妻一方轉讓股權是否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以及離婚時股權是否應當進行分割。究其原因,雖然司法機關普遍認為股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但并未厘清二者之間的關系,以至于在后續(xù)問題的裁判意見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及論述,這導致當事人在處理夫妻股權問題上難以把握,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股權究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其股權集財產權、管理權與決策權于一體,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本身并非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實務界普遍的看法。
上述觀點看似概括了股權與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的關系,但是認定股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會造成一系列矛盾的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
股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轉讓股權無需征得另一方同意。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權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股權轉讓時,夫妻另一方對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權益的平等處理權如何體現(xiàn)?
股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不應當進行分割,但是夫妻另一方在離婚時應當通過何種途徑獲得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性權益?
為什么會造成這種矛盾?因為“股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但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權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觀點本身是存在邏輯問題的。股權作為一種集合型的權利,財產權是其重要的權能之一。既然認定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權益是夫妻共同財產,相當于認定股權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就不能再得出股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的結論了。
那么,股權與夫妻共同財產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呢?《公司法》及《婚姻法》對此并未明確規(guī)定,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規(guī)定了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但小編認為該規(guī)定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股權對應的出資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因實務中對涉及夫妻一方股權的處理存在較大爭議,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專門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shù)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過半數(shù)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上述規(guī)定,首先將股權對應的出資額理解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將出資額在離婚案件中的分割參照《公司法》中的股權轉讓的規(guī)則進行處理。但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一方面,股東通過向公司讓渡一定的財產利益,取得股東身份,享有股權,股東的出資屬于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出資額并不等同于股權。對于離婚案件中的涉及夫妻股權分割的問題,上述規(guī)定可以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據與指導,但是其并不利于正確理解股權與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的關系,反而容易引起誤解。
股權可以作為一種特殊的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股權與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的關系,是公司法與婚姻法的交叉問題。在司法機關目前的裁判意見中,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48號]的論述是比較合理的:
“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于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于商法規(guī)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上述裁判意見的核心在于強調股權乃商法概念,不能將其置于婚姻法范疇內去理解。小編贊同這種看法,并同時認為,股權與夫妻共同財產二者屬于不同法律體系內的概念,“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本身是一個婚姻法上的問題,因此,應當將該問題置于婚姻法中考慮。由此一來,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排除夫妻雙方約定的前提下,股權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同時應當考慮到股權的商法屬性,將其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區(qū)別看待與處理。
回到第一部分的兩個矛盾。
關于夫妻一方轉讓股權是否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的問題,本質是一個公司法上的股權轉讓問題,其應當首先滿足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的條件,而這其中并無關于要求取得配偶同意的規(guī)定。因此,夫妻一方轉讓股權并不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并非基于股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才得出該結論。相反,正是因為股權本身便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夫妻一方轉讓股權所取得的對價款當然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結果上來說,股權轉讓的結果并未侵害到夫妻另一方因股權所享有的財產性權益。
關于離婚時股權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婚姻法的問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理應進行分割,但需要考慮的是離婚時的股權是否具備可分割性。毫無疑問,作為一項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是無法進行物理分割的,除非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夫妻另一方以受讓股權的形式成為公司股東。這里就涉及到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但小編仍然認為分割的不是出資額,而是通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對股權這一特殊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