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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分家析產(chǎn),法院不支持
作者:未知時間:2020-12-31
案情簡介:
甲乙村里傳來拆遷的消息,老張頭和李大娘聽說拆遷補償是按照戶來補償。老張頭家里只有兩個女兒,還都嫁出去了,戶口也已遷到其他地方。每次聽村里議論拆遷補償?shù)膯栴},老張頭都在暗恨不已。老張頭回家跟李大娘抱怨,李大娘就商量說是否應該把兩個女兒的戶口簽回來。兩人到派出所一打聽,才知道落戶需要女兒名下有兩間北房的所有權。老兩口覺得家業(yè)不外傳,于是就找人寫了訴狀。以老張頭夫妻倆作為原告,兩個女兒作為被告,要求法院對老張頭名下10間北房的所有權進行分割確認。
訴狀中,老張頭、李大娘寫到,他們夫妻倆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取得了其房屋所在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并在該處房屋上建有北房6間。后來經(jīng)其夫妻倆同意,其兩個女兒在此宅基地上共同出資建設了北房四間?,F(xiàn)在其一家人訴至法院,要求對以上房屋進行分割,分配方案為:原北房六間歸老張頭夫妻倆所有,后北房四間兩個女兒各分得兩間。
經(jīng)法院查詢,老張頭和其女兒建房時均沒有獲得建房批示,而四人均要求法院處理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法院認為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本案中,涉訴房屋為當事人在集體土地上所建,在法律性質上屬原始取得,但當事人未就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確權提出證據(jù),且當事人對涉訴房屋歸屬并無任何爭議,故其要求確認涉訴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民事訴訟意義上的所有權確認糾紛,其起訴不當,最終予以駁回。
律師說法:
一、未經(jīng)依法登記的農(nóng)村房屋,所有權確權不由法院主管
本案的分家析產(chǎn)糾紛實際上是一種所有權確權糾紛。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所有權確認的確權主體是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因此,實踐中,適用所有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確權之外的所有權確認糾紛。對于應當先由行政機關進行確權的案件,當事人未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直接訴至法院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向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應當以不屬于法院主管為由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因此,針對土地確權類糾紛,就需要先向人民政府申請解決。同樣的,涉及房屋初始所有權的確認問題,法院無權處理,而是應先由不動產(chǎn)管理部門給予確認。
在本案中,老張頭夫妻雖于已經(jīng)取得了涉案宅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就該宅院內(nèi)的所建設的房屋是否經(jīng)過依法審批、是否已經(jīng)行政機關確權登記,其二人并未提供證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自記載于不動產(chǎn)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涉案房屋在沒有取得初始的不動產(chǎn)登記權屬證書時,當事人就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法律意義上的原始所有權尚不明確,只有待行政機關依法審查后,方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就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因此,此種情形下的所有權確認糾紛就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二、對于沒有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無權提起訴訟
訴訟的前提是存在糾紛,需要進行爭辯才能解決。因此,對于無爭議事實提起訴訟背離了訴訟的本質,也違背了訴訟法立法的宗旨。一般而言,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目的即在于要求法院定紛止爭,通過法院裁判,來解決雙方之間的利益沖突。對于無爭議事實,當事人將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原本就不存在爭議的事實,明顯有違常理,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關于無爭議事實,筆者認為應當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范圍內(nèi)的可以無需舉證或者需要有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的事實。比如房屋原本就登記在原告的名下,房屋所有權證中亦載明系原告單獨所有,原告仍起訴被告,以雙方存在糾紛為由要求確認房屋歸原告所有。后經(jīng)審查,原被告就房屋所有權并不存在糾紛,而是就房屋的處分存在爭議,對于處分房屋的問題,雙方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關系進行解決。此時原告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就屬于要求確認一項沒有爭議的事實,不符合起訴的條件。
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的范圍則比無爭議事實的范圍更廣,其雖然并未成為虛假訴訟的構成要素之一,但卻被列為需要特別關注的情形之一。比如常見的分家析產(chǎn)案件中,起訴時原告在起訴狀中表述原告就房屋的分割與被告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未果才訴至法院。但是在審理當中,原被告卻能夠一致達成和解協(xié)議,請求法院為其制作調解書。恰如本案,此類案件有爭議的“外形”,只是在審判程序中雙方呈現(xiàn)出無爭議的表象,與無爭議事實的“完全無爭議”是不同的。
三、確權之訴中無“訴的利益”,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無利益即無訴權”的法諺說明了訴的利益的重要性,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是以利益紛爭存在為前提,訴的利益構成整個訴訟程序的基點。尤其對于確認之訴來說,如果對可以請求確認的對象不以法律明文特別加以限制,那么當事人對于任何事情均可請求法院予以審判確認。因此,訴的利益應當作為訴權的要件,對確認之訴的對象予以限制。所謂確認之訴中訴的利益,是指原告在由于被告的行為使原告的民事權利和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不安全時,而具有的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予以救濟或保護的必要性和實效性。
當事人要求法院解決的訴益要具備必要性和實效性,即法院的裁判結果以能夠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為目的。就本案而言,老張頭夫妻倆雖已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其可以在該土地之上建設幾間房屋,并沒有相應的行政審批;而對于其女兒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其不能提供證據(jù)表明其對土地享有使用權,亦不能證明其曾獲得過建房批示等文件,且對其使用權問題雙方當事人也未形成實際爭議。因此,對于四人主張的房屋產(chǎn)權歸屬問題,既存在初始所有權需行政機關確認問題,又存在使用權無爭議問題。換句話說,當事人難以通過本案的確權之訴實現(xiàn)其訴訟利益,故原告之訴缺乏必要性和實效性,不符合有關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故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