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與被告吳某于2021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習慣差異大頻繁爭吵。原告起訴離婚,并主張雙方存在8萬元夫妻共同債務,稱該債務系原告為滿足被告整容、消費等需求而以個人名義向親友借款,要求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不同意離婚,并否認存在共同債務,表示對8萬元借款毫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已結婚共同生活,但雙方婚后因性格、生活習慣差異大,經常爭吵,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據此,原告請求離婚,法院予以準許。
關于原告請求確認原、被告存在8萬元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因該債務系原告以其個人名義借款,未舉證證實屬于原、被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也未舉證證實出借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共同意思表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或一方事后追認;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醫(yī)療等);
3.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如共同經營企業(yè)、購置共有房產等)。
二、非夫妻共同債務
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個人名義借款未用于家庭:如一方擅自借款用于賭博、個人揮霍、婚外情消費等;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債務:如單方大額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債權人無法證明用途;
3.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且債權人知曉該約定;
4.婚前債務:婚前個人債務,除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三、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負債”?
1.審慎簽字:避免隨意為配偶的借款合同、擔保協(xié)議簽字,尤其是大額債務;
2.保留證據:若配偶單方借款,留存家庭收支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對配偶的異常消費(如大額轉賬、奢侈品購買)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3.及時溝通:發(fā)現配偶有不明債務時,通過書面、聊天記錄等方式明確表示不同意承擔;
4.離婚時積極舉證:若主張債務為配偶個人債務,需提供消費去向、借款未用于家庭的證據(如借款用于賭博、婚外情消費的記錄);若配偶主張共同債務,要求其提供“共債共簽”或“家庭用途”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