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甲系鄭某乙與唐某之子。2013年2月,馬某、鄭某甲登記結婚,2023年11月經調解離婚。2016年4月,鄭某乙與案外人就四川北路房屋征收事宜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征收中,鄭某乙、唐某、鄭某甲、馬某簽訂《確認書》一份,確認:四川北路房屋征收所得的房屋征收補償款和產權調換房屋,由其共同共有并自行協(xié)商分配。其中,產權調換的佘山北房屋,權利人確認為:鄭某乙,唐某。產權調換的虹灣路房屋,權利人確認為:鄭某甲、馬某、唐某、鄭某乙。產權調換的慈竹路房屋,權利人確認為:鄭某丙。但各方并未按照上述確認書的約定進行征收利益的分配。另查明,扣除購房款后剩余貨幣補償款已由鄭某乙領取。后鄭某甲一人于2021年1月登記為虹灣路房屋產權人,唐某登記為佘山北房屋產權人,鄭某乙登記為慈竹路房屋產權人。
綜上,馬某主位訴請為各方之間存在共有法律關系,其作為同住人應分得四川北路房屋的征收利益;審理中,其另提出備位訴請,若其不能以同住人身份分得四川北路房屋的征收利益,對鄭某甲分得的征收利益即虹灣路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中予以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一,對于馬某的主位訴請,馬某依據的《確認書》并未得到履行,僅馬某在確認書落款處簽名并不能當然得出馬某系四川北路房屋同住人的結論,且馬某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應當作為同住人分得征收利益,對于馬某該項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對于備位訴請應否一并審理,法院認為,在保障各方當事人對主位訴請中的共有法律關系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前提下,為避免訴訟程序空轉、減少當事人訟累,便于當事人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實質化解糾紛,結合民事訴訟便民及經濟原則,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其備位訴請,并將本案確認為馬某與鄭某甲之間離婚后財產糾紛,同時調整鄭某乙和唐某的訴訟地位為本案第三人。
其三,對于馬某的備位訴請,首先,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四川北路房屋征收利益在馬某與鄭某甲的離婚訴訟中并未處理,故馬某有權在本案中訴請分割。其次,四川北路房屋的性質系案外人胡某承租的公房,征收時鄭某甲、鄭某乙、唐某均作為同住人獲得相關征收補償。該房屋系于馬某與鄭某甲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征收,鄭某甲由此取得的征收補償利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現(xiàn)產權調換房屋登記在鄭某甲一人名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鄭某乙、唐某辯稱鄭某甲分得的虹灣路房屋的價值中有該二人贈與的部分,應當歸鄭某甲一人所有,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二人有贈與鄭某甲一人財產的意思表示,對此法院不予認可。再次,馬某稱鄭某甲婚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少分。對此,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證明鄭某甲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確系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對離婚存在過錯。馬某訴請鄭某甲應當少分財產,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虹灣路房屋歸鄭某甲所有,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由鄭某甲向馬某支付房屋折價款,具體分割金額由法院酌情確定。
1.倡導家庭文明建設全社會有責。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全社會都有責任共同倡導家庭文明建設的理念和做法。社區(qū)、各級組織可以在社區(qū)公告、廣播和公眾號宣傳夫妻忠誠的重要性,分享和諧家庭故事案例。
2.多部門合力及時妥處夫妻矛盾。各級婦聯(lián)在關注婦女權益保護過程中,通過組織培訓、咨詢等活動,及時提升婦女處理家庭關系的能力,同時大力宣傳夫妻平等、忠誠等理念;民政部門在婚姻登記環(huán)節(jié)也要及時發(fā)放宣傳資料,對新婚夫妻進行婚前教育,告知夫妻權利義務,引導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而在離婚登記處則設置調解和引導;基層調解室要發(fā)揮作用,在夫妻出現(xiàn)矛盾時及時調解,引導雙方認識家庭的意義,促進關系修復,維護家庭穩(wěn)定。必要時,各級組織和部門可引導夫妻接受專業(yè)心理咨詢服務,幫助他們化解心理障礙,改善夫妻關系,促進家庭文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 陳晉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曹艷梅
鄭某甲系鄭某乙與唐某之子。2013年2月,馬某、鄭某甲登記結婚,2023年11月經調解離婚。2016年4月,鄭某乙與案外人就四川北路房屋征收事宜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征收中,鄭某乙、唐某、鄭某甲、馬某簽訂《確認書》一份,確認:四川北路房屋征收所得的房屋征收補償款和產權調換房屋,由其共同共有并自行協(xié)商分配。其中,產權調換的佘山北房屋,權利人確認為:鄭某乙,唐某。產權調換的虹灣路房屋,權利人確認為:鄭某甲、馬某、唐某、鄭某乙。產權調換的慈竹路房屋,權利人確認為:鄭某丙。但各方并未按照上述確認書的約定進行征收利益的分配。另查明,扣除購房款后剩余貨幣補償款已由鄭某乙領取。后鄭某甲一人于2021年1月登記為虹灣路房屋產權人,唐某登記為佘山北房屋產權人,鄭某乙登記為慈竹路房屋產權人。
綜上,馬某主位訴請為各方之間存在共有法律關系,其作為同住人應分得四川北路房屋的征收利益;審理中,其另提出備位訴請,若其不能以同住人身份分得四川北路房屋的征收利益,對鄭某甲分得的征收利益即虹灣路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中予以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一,對于馬某的主位訴請,馬某依據的《確認書》并未得到履行,僅馬某在確認書落款處簽名并不能當然得出馬某系四川北路房屋同住人的結論,且馬某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應當作為同住人分得征收利益,對于馬某該項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對于備位訴請應否一并審理,法院認為,在保障各方當事人對主位訴請中的共有法律關系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前提下,為避免訴訟程序空轉、減少當事人訟累,便于當事人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實質化解糾紛,結合民事訴訟便民及經濟原則,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其備位訴請,并將本案確認為馬某與鄭某甲之間離婚后財產糾紛,同時調整鄭某乙和唐某的訴訟地位為本案第三人。
其三,對于馬某的備位訴請,首先,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四川北路房屋征收利益在馬某與鄭某甲的離婚訴訟中并未處理,故馬某有權在本案中訴請分割。其次,四川北路房屋的性質系案外人胡某承租的公房,征收時鄭某甲、鄭某乙、唐某均作為同住人獲得相關征收補償。該房屋系于馬某與鄭某甲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征收,鄭某甲由此取得的征收補償利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F(xiàn)產權調換房屋登記在鄭某甲一人名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鄭某乙、唐某辯稱鄭某甲分得的虹灣路房屋的價值中有該二人贈與的部分,應當歸鄭某甲一人所有,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二人有贈與鄭某甲一人財產的意思表示,對此法院不予認可。再次,馬某稱鄭某甲婚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少分。對此,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證明鄭某甲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確系違背了夫妻忠實義務,對離婚存在過錯。馬某訴請鄭某甲應當少分財產,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虹灣路房屋歸鄭某甲所有,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由鄭某甲向馬某支付房屋折價款,具體分割金額由法院酌情確定。
1.倡導家庭文明建設全社會有責。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全社會都有責任共同倡導家庭文明建設的理念和做法。社區(qū)、各級組織可以在社區(qū)公告、廣播和公眾號宣傳夫妻忠誠的重要性,分享和諧家庭故事案例。
2.多部門合力及時妥處夫妻矛盾。各級婦聯(lián)在關注婦女權益保護過程中,通過組織培訓、咨詢等活動,及時提升婦女處理家庭關系的能力,同時大力宣傳夫妻平等、忠誠等理念;民政部門在婚姻登記環(huán)節(jié)也要及時發(fā)放宣傳資料,對新婚夫妻進行婚前教育,告知夫妻權利義務,引導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而在離婚登記處則設置調解和引導;基層調解室要發(fā)揮作用,在夫妻出現(xiàn)矛盾時及時調解,引導雙方認識家庭的意義,促進關系修復,維護家庭穩(wěn)定。必要時,各級組織和部門可引導夫妻接受專業(yè)心理咨詢服務,幫助他們化解心理障礙,改善夫妻關系,促進家庭文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 陳晉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曹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