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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前買房,老婆用婚前公積金還貸,離婚時增值部分怎么分?
作者:婚前買房 婚前公積金還貸 房屋分割時間:2022-09-21
審理中,經鑒定,前述房產中由阿琴使用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還貸所產生的房產增值部分為37萬元,雙方對阿琴投入的8萬元及相應增值部分37萬元的歸屬各執(zhí)己見。
阿坤
阿琴自愿將她的個人婚前財產投入到我們夫妻二人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應視為自愿贈與,她的個人婚前財產已轉化為我們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相應增值部分也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退一步講,即便沒有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她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依法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
阿坤主張阿琴于婚后提取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8萬元用于償還阿坤個人婚前房產按揭貸款的行為系贈與,但其并未能舉證證實阿琴就該款項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因而該部分款項依法仍為阿琴個人所有。
阿坤又主張即便該8萬元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款項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37萬元因產生于婚后,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然房屋的增值屬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經營所得,阿琴使用其個人婚前財產用于償還阿坤個人婚前房產的按揭貸款,該部分款項所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亦為自然增值,應為阿琴個人所有。
因此,阿坤應就案涉房產向阿琴支付補償款共計45萬元。
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案件中,一方婚前購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情形較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個人婚前財產償還另一方婚前房產的按揭貸款的情形則較為少見。對于個人婚前財產應歸該方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一般爭議不大;而對于個人婚前資金投入所產生的房產增值部分的歸屬,實踐中容易產生較大爭議。
房產增值部分的歸屬應如何確定,關鍵是解決該增值部分的性質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阿坤認為增值部分37萬元產生于婚后,應歸夫妻雙方共有,實際上是將房產增值視為夫妻投資和經營的結果,但應當認識到,房產增值從本質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資金因市場因素變化而實現(xiàn)的自然性增長,有別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出租房屋、買賣股票、經營生意等投入勞動、管理而實現(xiàn)的主動性增值。因此,房產增值是投入的資金所產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經營所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為其個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舉證證實阿琴就其個人婚前公積金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而房產增值又屬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經營所得,故法院判決確定阿琴的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款項還貸部分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均歸阿琴個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廈門中院、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