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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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作者:未知時間:2021-06-15
俗話說談錢傷感情
夫妻倆感情好的時候不分你我
一旦感情破裂就可能撕破臉打破頭
甚至對簿公堂
離婚時夫妻爭執(zhí)最多的
就是財產分割問題了
簡要案情
原告譚某(女方)與被告王某(男方)離婚糾紛一案。經法院查明,原、被告共有坐落于博山區(qū)某地房屋一套(含附屬車庫一個),原、被告一致認可該房屋及附屬車庫現(xiàn)價值625000.00元,原告要求該房屋歸原告所有,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告應當支付的折價款數(shù)額,被告主張該房屋歸原告或歸被告均可,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取得房屋一方應向對方支付的折價款數(shù)額。
原、被告均認可雙方有共同債務70000.00元,有共同債權65000.00元,原、被告一致同意雙方債權歸原告享有。
另查明,原告譚某系一公司退休職工,當前每月可領取1421.18元退休金。被告王某系公務人員,被告主張扣除各項保險、住房公積金之后,其每月收入6000余元。原告曾于2010年因乳腺癌做過乳切除手術,2010年做過乳導管切除手術,目前需要長期服藥,每月的醫(yī)藥費負擔較重。
裁判結果
法院在查明事實后認為,原、被告一致認可坐落于博山某地的房屋現(xiàn)價值625000.00元。根據法律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原告譚某身患癌癥,醫(yī)藥費負擔較重,且收入水平遠低于被告,根據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法院酌情確定原告分得上述房屋及附屬車庫權利份額的60%,被告分得上述房屋及附屬車庫權利份額的40%。結合原、被告的個人意愿及雙方一致認可的房屋價值,法院依法確定原告譚某向被告王某支付房屋折價款250000.00元(625000.00元×40%)。
原、被告一致認可的70000.00元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綜合考慮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本院酌情確定原告譚某負擔上述債務的40%,即28000.00元,被告王某負擔上述債務的60%,即42000.00元。
原、被告一致同意雙方的65000.00元債權歸原告享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法院予以確認。
不管從原婚姻法還是現(xiàn)行的民法典,人民法院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照顧女方權益一直為原則。多年來,雖然隨著經濟水平、社會意識、法律規(guī)范的不斷發(fā)展和完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在社會各方面都得到了充分貫徹。但不能忽視的是,男性和女性在工作、家庭方面的投入和付出遠未達到平衡,女性相較男性而言對家庭投入了更多的精力,結果就是女性在自我發(fā)展和實現(xiàn)上投入變少,獲得經濟收入的能力也會變弱。故在離婚財產分割時,給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傾斜和照顧,即符合公平原則,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