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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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再發(fā)現(xiàn)共有財產(chǎn)的處置問題
作者:未知時間:2019-09-05
原、被告一致確認(rèn):2010年3月6日,原、被告登記結(jié)婚;2014年7月,原、被告關(guān)系惡化;2015年2月,被告提起離婚訴訟;2015年6月13日,系爭車輛所有人登記在被告名下;2015年7月22日,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調(diào)解離婚,離婚中未涉及系爭車輛的處理;系爭車輛牌照系被告婚前取得;系爭車輛目前市場價值38萬元;2015年4月,被告申請貸款33萬元用于支付系爭車輛車款,貸款手續(xù)費37,554元,合計367,554元;2015年4月29日,上海寶景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景公司)開具系爭車輛的購車發(fā)票,記載的價款為486,386元;被告自2015年5月至7月還貸金額30,535元;離婚后,被告清償車輛貸款,現(xiàn)尚未清償完畢。
法律依據(jù)
法院觀點
綜上,本院確認(rèn)事實如下:2010年3月6日,原、被告登記結(jié)婚;2014年7月,原、被告關(guān)系惡化;2015年2月,被告提起離婚訴訟;2015年4月10日,被告父親張某某與千達(dá)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系爭車輛,合同價款為493,000元,由被告父親張某某首付20萬元購車款。2015年4月,被告申請貸款33萬元用于支付系爭車輛車款,貸款手續(xù)費37,554元,合計367,554元;2015年4月29日,寶景公司開具系爭車輛的購車發(fā)票,記載的購買方為被告,記載的價款為486,386元;2015年6月13日,系爭車輛所有人登記在被告名下;2015年7月22日,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調(diào)解離婚,離婚中未涉及系爭車輛的處理;被告自2015年5月至7月還貸金額30,535元;離婚后,被告清償車輛貸款,現(xiàn)尚未清償完畢;系爭車輛牌照系被告婚前取得;系爭車輛目前市場價值38萬元。
在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被告出資還貸金額,應(yīng)視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支出,原告應(yīng)對此享有權(quán)利。根據(jù)系爭車輛首付款的來源及性質(zhì)、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的還貸金額、離婚后的貸款余額、系爭車輛的折舊率等因素,本院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被告給付原告折價款12,000元,系爭車輛歸被告所有,系爭車輛上尚余的貸款由被告清償。
<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font-size: 15px; font-family: " pingfang="" sc",="" "lantinghei="" "microsoft="" yahei",="" 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張某名下牌號為滬HPXXXX寶馬牌小型轎車一輛歸被告張某所有,該車輛上的貸款由被告張某清償;二、被告張某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周某折價款人民幣12,000元;三、駁回原告周某其余訴訟請求。
來源:離婚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