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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當事人如何獲得救濟?
作者:未知時間:2019-06-04
婚姻登記瑕疵問題是指在婚姻登記程序中,存在程序違法或者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等缺陷。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試圖通過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來解決由于婚姻登記瑕疵引發(fā)的問題。
裁判規(guī)則
1.因婚姻登記瑕疵造成的婚姻不成立之訴應由行政訴訟處理——廖怡與丁輝婚姻登記行政糾紛案
本案要旨:使用他人身份證進行婚姻登記的行為存在重大瑕疵,民事訴訟只能受理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案件,婚姻登記機關也只能就脅迫結婚的自行撤銷,因婚姻登記瑕疵造成的婚姻不成立之訴應由行政訴訟處理。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4年5月22日第7版
2.由于申請人冒名騙取結婚登記造成登記結果錯誤,當事人主張撤銷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楊樹訴賓川縣民政局結婚登記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登記機關在進行結婚登記時已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在登記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但由于一方冒名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造成人證不符,登記結果發(fā)生錯誤,應予撤銷。當事人以結婚登記存在瑕疵為由要求撤銷結婚登記的,法院應按行政案件受理,不能以民事案件受理。
審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賓川縣人民法院
來源:云南法院網(wǎng) 2012年8月10日
3.當事人認為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王某某訴民政局婚姻登記撤銷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一般不能以結婚登記程序瑕疵判決撤銷該登記行為,依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來源:《新編婚姻家庭糾紛處理——法律依據(jù)與案例評析(第2版)》,吳春岐、姜志強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司法觀點
1.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處理
由于婚姻登記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登記所必備的各種形式上和程序上的條件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要件,這些形式和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影響行政機關作出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通過行政法上的有關原則和規(guī)定予以確認,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因而主張婚姻登記程序瑕疵要求撤銷結婚登記的,需要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法予以處理。通過行政復議的方法解決婚姻登記方面的瑕疵的做法,早在2005年10月份就已經(jīng)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法[2005]行他字第13號《關于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及判決方式有關問題的答復》予以確認,本次司法解釋首次對最高法院的態(tài)度以司法解釋的方法予以確認。司法實踐中登記程序瑕疵主要有: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
婚姻登記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婚姻登記類似于物權登記,屬于對于民事權利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這類具體行政行為在對當事人的權利予以確認和公示之外并不對行政行為相對人產(chǎn)生其他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婚姻登記是以婚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為主要依據(jù),所規(guī)定的程序性條件僅在于確保登記確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且符合法律所規(guī)定的實質性有效條件。因而,除非這些程序和形式已經(jīng)具有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影響婚姻效力的實質性作用,否則,一般來說,這些程序和形式應當是可以事后補正的,不應當僅因申請結婚登記的部分條件和程序的瑕疵而影響到登記的效力。因此,一般的程序上的瑕疵不能被作為認定撤銷結婚登記的原因。
(一)行政復議
由于婚姻登記是由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機關實施的,因此,對于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進行婚姻登記的民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民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由復議機關對于婚姻登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從而做出適當?shù)臎Q定。
(二)行政訴訟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于婚姻登記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般來說,如果婚姻登記存在的瑕疵并不影響到婚姻的實質性條件,法院不得撤銷婚姻登記,而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婚姻登記的瑕疵影響到婚姻實質性因素的認定,比如說雙方均未到場,且無法證明雙方具有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法院才可以撤銷該結婚登記。
(摘自楊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運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第127~128頁。)
2.一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騙取結婚登記的,受騙方的救濟途徑
婚姻登記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在婚姻登記中,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是對當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權的合法性及其結果進行審查確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被欺騙一方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明確了婚姻登記程序違法或瑕疵的救濟途徑。
實際上,《〈婚姻法〉解釋(三)》頒布以前,根據(jù)前述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起訴時欺騙一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明確的,被騙一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起訴時欺騙一方當事人的身份仍然不明的,只能通過行政訴訟撤銷婚姻登記。
理由在于: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的前提是當事人身份真實,通過民事訴訟更能夠體現(xiàn)當事人離婚或不離婚的意志,故可提起離婚訴訟;而對婚姻行政登記行為提起訴訟,也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故兩種途徑可以選擇。當起訴時欺騙一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仍然不明時,不僅程序上使民事起訴條件不能滿足,更為重要的是,即便欺騙一方參與訴訟,在民事訴訟中也無法確定其“真實意思表示”,無法解決糾紛。行政訴訟不存在這樣的障礙。申請婚姻登記要求提交當事人身份證明,就是保證婚姻登記申請人不僅是自然的人,而且是法律上的人,就是保證申請登記雙方當事人結婚意愿的真實性;如果不能滿足上述條件,可以程序嚴重違法為由撤銷婚姻登記,欺騙一方的虛假身份并不影響訴訟進行。
(注:本觀點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被廢止。)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第4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89~190頁。)
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