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legal knowledge
關于夫妻離婚財產的分配是怎么規(guī)定的
作者:未知時間:2019-11-08
婚姻法中關于離婚財產分配的詳細規(guī)定是當事人之間有合法財產約定的,離婚時誰都不能反悔,必須要按照約定執(zhí)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兩個人可以共同協(xié)商完成對共有財產的分配,但是,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法院只能秉承著共有財產均等分割的原則去審理。
一、關于夫妻離婚財產的分配是怎么規(guī)定的?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xié)議中大多會出現(xiàn)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qū),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第一,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第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xù),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發(fā)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xié)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于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yǎng)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事實上,夫妻間分配共有財產的這個問題,現(xiàn)在因為各種各樣的因素在實際處理起來的時候是很復雜的,就算按照平等分割的這個原則來處理,但平等分割要建立在兩個人對共有財產的具數(shù)額質都非常清楚的情況下,而不是雙方誰都不清楚到底存了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