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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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作者:未知時間:2018-11-27
摘要: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會不會判離,就要看起訴一方是否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哪些情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下面由小編詳細講解。
一、哪些情形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從以下4個方面考慮:看雙方的婚姻基礎、看婚后感情、看離婚的原因、看有無和好可能。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婚內生子非男方親生子的;
6、一方犯有重大刑事案件的;
7、一方有身體原因不能進行夫妻生活的;
8、一方是同性戀的。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yǎng)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務債權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