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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周歲以上的小孩隨父還是隨母?
作者:未知時間:2017-12-19
摘要: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隨何方生活,法院需要綜合考慮做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斷,要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的角度出發(fā),從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下面上海離婚訴訟律師為您詳細講解。
夫妻離婚,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都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yōu)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的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時隨其生活的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無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條件相同,可視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況,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撫育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條件,可作為優(yōu)先考慮與父或與母方生活的條件。
六、被撫育的子女已滿十周歲,應按子女的選擇,直接撫養(yǎng),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也可以準許。
知識拓展:
在離婚案件中,發(fā)現部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存在惡意制造“撫養(yǎng)權優(yōu)勢”的現象,以小孩作為籌碼,要挾對方。
一般情況下,有兩種方式,一種為長期控制,一種為短期藏匿。長期控制主要表現為:將孩子送至自己父母身邊照顧,遠離對方,以期在訴訟中影響法院對孩子撫養(yǎng)權歸屬的判決。短期藏匿則主要表現為:在自己起訴前或者對方起訴后忽然將小孩藏至對方不知道的地方,利用對方的焦慮、惶恐,占據財產分配的談判優(yōu)勢。這樣的做法不僅苦了孩子,還會在法官心中形成不適宜撫養(yǎng)孩子的印象。
據介紹,藏小孩成為了許多人用以爭奪撫養(yǎng)權的手段。不過,這其實是片面理解了法院關于“維持撫養(yǎng)現狀”的判決。實際上,蓄意控制孩子的行為并不會對法院判決孩子撫養(yǎng)權歸屬問題產生特別影響,卻很有可能適得其反,這樣的行為也許會在法官心目中形成“不適宜撫養(yǎng)孩子”的印象。在審理過程中,法官會警惕此現象,并將當事人的行為作為考量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