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legal knowledge
涉外婚姻不能協(xié)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未知時間:2017-11-28
摘要: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涉外婚姻當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那么涉外婚姻不能協(xié)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上海離婚案件律師為您詳細講解。
《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涉外婚姻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
?。ㄒ唬┰谥袊鴥鹊鼗蝰v外使領館以外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ǘ┩鈬?、港澳臺居民、華僑、出國人員之間離婚,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
(三)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均取得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qū)合法居留資格、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
(四)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件和結婚登記時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書面證明變動原因的;
?。ㄎ澹┮环疆斒氯藷o法通過中文語言表達其真實意愿,又沒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譯的。
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涉外婚姻應該怎樣起訴離婚
如外國一方當事人能夠在中國參加訴訟,可以不用委托代理人,自己直接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但本人也要參加訴訟:如該外國人不能在中國參加訴訟,他應當在中國聘請委托代理人,其授權方式應為特別授權,其委托代理手續(xù)及相關資料應當在本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然后再到中國駐當?shù)氐氖诡I館進行認證。
如果外國一方是原告在中國起訴離婚的,應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中國一方作為原告在中國起訴離婚,如外國一方在中國有固定住所,可在被告的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外國一方居住在國外,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應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這種情況,中國一方當事人可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