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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無效婚姻?
作者:未知時間:2017-07-26
摘要:什么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那么,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上海離婚訴訟律師為您詳細講述。
一、無效婚姻的定義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蚯啡被橐龀闪⒌姆ǘㄒ话l(fā)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后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系從來就沒有存在過??沙蜂N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于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三、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無效婚姻不發(fā)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關系的存續(xù)與人身密切相關,涉及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對其認定須經法定程序。在我國,無效婚姻通過司法程序予以確認。
在依司法程序確認婚姻的效力時,婚姻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包括單位均有權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不得適用調解。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扶養(yǎng)、繼承等案件過程中,如果發(fā)現是無效婚姻,應依職權在判決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結婚登記時存在無效婚姻的情形,但后來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由于無效婚姻違反婚姻的強行性、禁止性規(guī)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實施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權對此干預,限制當事人對起訴權的處分,對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不予準許。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所受理的離婚案件確屬無效婚姻的,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guī)定,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無論是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還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審理發(fā)現婚姻無效情形的,在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糾紛時,人民法院都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對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關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婚姻法解釋(二)》第5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guī)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痘橐龇ń忉專ǘ返冢稐l對訴訟主體作了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因為離婚是以原有婚姻關系合法存在為前提的,無效婚姻當事人談不上離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無效婚姻當然自始不發(fā)生合法婚姻的效力,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外。當事人所生育的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