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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財產具體細分是怎么樣的?
作者:未知時間:2017-09-30
摘要:你聽過夫妻個人財產吧!顧名思義就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那么夫妻個人財產具體包括哪些呢?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傷害賠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下文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為您詳細講述。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tài)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所以,這些財產應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2條第1款還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法條中沒有明確列舉,依現實生活,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職業(yè)所需的專用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如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婚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
相關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