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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夫妻一方處分房產是否有效?
作者:未知時間:2017-11-29
摘要:根據我國現(xiàn)有法律,眾所周知,房屋產權證是房屋產權歸屬的唯一標志。夫妻一方擅自出賣房屋糾紛因現(xiàn)實情況復雜多樣而形式各異,那么婚內夫妻一方處分房產是否有效?下文上海離婚案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阿菊與阿林系姐弟關系,阿菊與阿陸原系夫妻關系。上海市長寧路某號601室房屋原系阿林所有。2003年1月初,阿林將該房屋以人民幣14.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姐姐阿菊。同年2月上旬,阿菊經核準為該房屋不動產登記權利人。同年11月末,姐弟倆再次簽署合同,約定姐姐阿菊將該房屋轉讓給阿林,該合同約定的轉讓價款為人民幣24.46萬余元。同年12月上旬,阿林成為了該房屋不動產登記權利人。2004年11月及2005年7月,阿菊向法院起訴與阿陸離婚。2006年4月,二審法院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對該房屋確認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8萬元,并確認房屋的增值款為3.5萬元而予以分割。
?。玻埃埃改辏痹?,阿陸向法院起訴稱,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妻子阿菊瞞著自己,將該系爭房屋擅自轉讓給胞弟阿林,轉讓價遠低于市場價成交。阿陸認為阿菊與阿林屬惡意串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侵害了自己的權益,要求法院確認該轉讓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
法庭上,阿菊、阿林姐弟倆認為,該起房屋買賣系親屬間的轉讓無惡意,實際成交價是14.5萬元并已實際支付。但到交易中心辦理手續(xù)時,被告知道定價18萬元后欲作修改,又由于稅務部門要收稅才在合同上又寫下了24萬余元,后確認該房屋實際轉讓價為18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準。該系爭房屋原登記在阿林的名下,后阿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14.5萬元購得該房屋,卻又在相隔10個月后將該房屋賣還給了阿林。雖然姐弟之間買賣房屋未有發(fā)票,也無交付錢款的收據,但有阿菊認可弟弟阿林已向其付清了錢款,法院認定該起房屋買賣是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能認定該起房屋轉讓是非法勾結、謀取私利的故意。
最終,法院作出了不支持阿陸起訴的判決。